來源:好伙伴 發布時間:2020-01-07 11:3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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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認識網絡貨運對促進行業轉型升級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意義
2019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交通運輸部等部門關于加快道路貨運行業轉型升級促進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9﹞16號),明確提出要“大力發展無車承運人等道路貨運新業態”“加快制定出臺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辦法”,規范“互聯網+”物流新業態發展。2019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8號)要求推動建立健全適應平臺經濟發展的新型監管機制,著力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要求,促進網絡貨運經營規范有序發展,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在總結無車承運試點經驗、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了《暫行辦法》,對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的法律定位、行為規范及管理部門的監管責任等提出了明確要求,為新業態規范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各地要認真學習領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暫行辦法》等文件精神,充分認識依法規范發展網絡貨運對促進行業轉型升級、提升運輸服務水平、確保行業健康穩定發展的重要意義,扎實做好貫徹落實和推進發展工作。
二、準確把握《暫行辦法》的主要要求
(一)準確把握定義與法律地位
《暫行辦法》將“無車承運”更名為“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并對其定義進行了明確界定,不包括僅為托運人和實際承運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務的行為。同時,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以不增設許可、不突破既有法律法規為基本原則,確定了網絡貨運經營條件,放寬市場準入限制,鼓勵發展新業態。
(二)準確把握安全管理要求
一是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方面,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從事零擔貨物運輸經營的,要按照物流安全有關法規和《零擔貨物道路運輸服務規范》要求,落實好托運人身份查驗登記,并督促實際承運人實行安全查驗制度等。
二是經營范圍方面,網絡貨運經營者經營范圍不包括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不得運輸法律法規規章禁止運輸的貨物。并嚴格按照實際承運人核定的經營范圍委托運輸。
三是在資質審查方面,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對實際承運車輛和駕駛員資質進行審查,確保實際承運人資質合法有效,車輛、駕駛員線上線下一致。
(三)準確把握守法經營要求
一是申請從事網絡貨物經營的經營者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關于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要求,具備相應線上服務能力,并通過線上服務能力認定。
二是對網絡貨運經營者、實際承運人有違反道路運輸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要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查處。
三是對網絡貨運經營者存在相關違法行為、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要依法查處并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
四是對網絡貨運經營者虛構交易、運輸、結算信息,造成監測結果異常的行為,要按照《電子商務法》查處。
三、積極穩妥推進相關工作
(一)落實好線上服務能力認定要求
線上服務能力由省交通運輸廳認定,省道路運輸局具體實施。申請人向所在地縣級負有道路運輸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提出申請,縣級負有道路運輸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受理線上服務能力材料后,10日內逐級上報至省道路運輸局。對認定合格的開具《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并在省道路運輸局官網公告。
(二)依法實施經營許可
縣級負有道路運輸監管職責的機構收到《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的規定,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為網絡貨運,經營期限不超過《暫行辦法》有效期(2021年12月31日);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
(三)加強監督檢查
省道路運輸局和各地交通運輸部門要利用省級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對網絡貨運經營者經營行為進行信息化監測,依據監測情況加強監管。各地交通運輸部門要按照《暫行辦法》要求,加強對網絡貨運經營者依法經營和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情況的監督檢查,積極探索創新監管手段和方式,營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
針對貴州省地區需滿足附件3及附件4內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