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號,為加快推進道路貨運行業轉型升級高質量發展,交通運輸部在系統梳理總結道路貨運無車承運人試點工作的基礎上,發布關于《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無車承運人”更名為“網絡貨運”,無車承運人政策全面開放,給一直觀望的意向企業帶來了好消息。
2019年3月份,江蘇省交通運輸廳和湖南省道路運輸管理局先后出臺了《關于進一步推進道路貨運無車承運人試點工作的通知》,開展第二批無車承運試點企業,通知出臺后,其他各省市的物流企業紛紛盼望能全面放開試點資格。
《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共二十六條,分別從網絡貨運定義及承擔責任、安全監管、經營管理、監督檢查、誠信考核、風險管理等方面規范網絡貨運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部分管理內容和范圍相較于原先無車承運人(試點)都有所增強,更加規范了網絡平臺貨運經營企業準入條件。
除了滿足這二十六條《管理辦法》要求,想要獲得網絡貨運經營許可的企業還需要具備哪些能力?以下讓我們從其他維度深入探討。具備核心技術研發與運營能力
《管理辦法》第五條,鼓勵網絡貨運經營者利用大數據、云計算、衛星定位、人工智能等技術整合資源。網絡貨運之所以較傳統的車貨匹配方式具有更高的效率正是由于其將互聯網與新一代信息技術應用于物流業中,使得傳統的物流業務流程和模式得到優化,擁有核心技術研發能力更有利于保障網絡貨運平臺持續發展。具備攬貨能力和資源整合能力。
網絡貨運經營企業必須具備較強的攬貨能力和資源整合能力,在平臺啟動階段,最重要的就是保證有充足的貨源和運力供給,從而吸引更多需求端用戶使用產品。
解決網絡貨運后時代個體運力運輸發票問題
網絡貨運經營者不僅要關心業務的真實性,也要考慮業務的合規性,特別是稅收鏈條的完整性。《管理辦法》提到:“網絡貨運經營者應遵守國家稅收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經營者存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縣級以上負有道路運輸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應積極配合稅務等部門依法查處”。對于準備申請網絡貨運經營許可的企業,必須要化解網絡貨運中的稅務風險。
1.稅務第三方代征化風險
為解決網絡貨運(無車承運)企業稅負高難題,國家稅務總局先后出臺《關于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關于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579號)文件,明確了無車承運企業可以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3%貨物運輸增值稅專用發票;2018年,江蘇省國稅局根據國家稅總文件將江蘇物潤船聯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代征試點企業。網絡貨運(無車承運)經營者想要解決稅務風險,可以選擇物潤船聯代征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降低平臺稅負。
2.運輸白條的稅務風險
在交通運輸業能作為進項抵扣的,一個是油料,二是過路費過橋費,三是運輸勞務費用。實際承運過程中,大多數實際承運人為網約個體司機、船東,營改增之后,他們在納稅人分類中被歸入“其他個人”,不具備開具運輸勞務增值稅專票的資質,這部分稅負只能由平臺來承擔。為了降低成本,托運人給司機船東支付運費直接以收條做賬或購買發票等不規范的行為。
提升經濟社會效益
網絡貨運平臺需要發揮好移動互聯網技術創新優勢,利用社會運力資源的集約化幫助托運人企業更容易找到車源,同時提升車輛運輸時效,讓承運鏈條更加高效,達到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雙豐收。